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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需防誤區
來源: 大眾網-大眾日報
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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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物質財富的豐裕,人們“居安思危”的意識明顯增強,財產 保險日益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由于對保險知識了解程度的制約,保 險理財專家建議,人們在日常財產保險行為中,還需提防以下誤區。 誤區一:不仔細閱讀條款,人云亦云。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條 款都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其中引用專業術語較多。如果投保人只 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順著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從大的方面選擇投保 險種,而對條款中列明的可保財產、不保財產、保險責任、權利義務 等內容不去認真閱讀分析,等出現意外或索賠時,常常因本人的愿望 得不到滿足而發生糾紛,形成“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的狀況。 誤區二:投保不足額。有些保戶為了省保險費,在投保時,僅投 保財產價值的一部分。這種貌似“精明”的選擇,卻極易在財產出險 后鑄成大錯。因為根據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對“不足額投保的財產” 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誤區三:超額投保。在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兩個不同 的概念。保險公司在定損時,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 償金額。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是無效投保,多 繳了保險費,是不必要的浪費。 誤區四:標的發生變化后不辦理變更手續。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 險標的隨時可能遭遇風險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對涉及保險標的相 關內容具有密切的利害關系。對于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征得 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 力。 誤區五: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都要求保險公司包下來。保險不是 “包險”,能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要看遭受損失的標的是不是 在保險財產范圍內,二要看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誤區六:保了險,投保人便可高枕無憂。有不少投保人認為,保 了險危險都交給保險公司了。其實不然。根據財產保險合同規定,參 加保險的人有維護財產安全的義務,比如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 故,要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措施,將財產損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 度。 誤區七:放棄對第三方的追償權利。有些財產損失是由于第三方 的原因造成的,對于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可以先予以賠償,然后再 代投保人向第三方追償。有些投保人以為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如 何向第三方追償便是保險公司的事,與己無關,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 的。
□ 金容
編輯: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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