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轎車因故障被迫召回、美國快餐食品受到質疑……而英國賓利車遭起訴,在中國還是第一次。這一起發生在北京、曾被炒得沸沸揚揚的賓利汽車質量糾紛案,一波三折之后,終于在今年6月8號上午九點鐘,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了。不想,很快此案就陷入尷尬局面。
英國的賓利車是世界頂級豪華轎車,乘坐賓利車既是一種身份的象征,又能享受舒適的乘駕樂趣。有報道稱,從2002年到現在,售價天文數字的賓利汽車通過其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家專賣店向中國富豪們出售了85輛賓利轎車,其中售價最高者達1188萬元。
468萬賓利汽車首次走進中國法庭
2002年8月,原告郭勇花了468萬元在被告處購買了英國賓利汽車公司生產的一輛賓利汽車。2003年3月24日,該車僅行駛到4089公里時,竟然在正常駕駛過程中,轉向拉桿突然脫落,汽車行駛方向失去控制。當天,賓利汽車維修站的維修人員將脫落的轉向拉桿重新組合。
為了確認故障性質,郭勇聘請清華大學汽車研究所的三位專家對該車出現的故障進行了技術分析,并得出結論:很明顯,賓利汽車在制造時質量把關不嚴,遂造成上述問題。
于是,郭勇向北京賓利集團公司提出要求,消除該車存在的質量隱患并保證以后不再出現上述問題。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向英國賓利汽車公司反映。然而,經多次交涉,英國賓利汽車公司對郭勇的要求不予理睬,僅發來一份表示歉意的書面函件。而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隱患。因此,郭勇將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準予原告退車,并返還購車款468萬元及相關費用。
編輯點評:如此奢華的消費品,能被尚處于發展中的中國富豪們購買并享受,已經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然而,艷羨的目光是短暫的,中國富豪與世界著名的品牌公司因商品質量問題對簿公堂,孰對?孰錯?更給人以拭目以待的新鮮感。
爭議一:專家鑒定意見應否采信
原告認為,賓利汽車存在質量問題最有力的證據是他們于2003年7月25日,委托清華大學汽車研究所的專家對賓利車的故障出具的技術分析報告,報告結論是:該車轉向拉桿球銷處鎖緊螺母突然松動掉落,鎖緊螺母失效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兩種可能:1、制造缺陷。車輛裝配時失誤,蓋螺母未鎖緊;2、結構不合理。
法庭上,被告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對專家鑒定意見提出質疑:一,報告中無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也無原告姓名或者名稱,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二,沒有隨附三名簽署人員身份和主體資格的材料,對該報告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三,該報告載明是于2003年6月27日,在清華大學汽車試驗場地對該車進行了分析,三位專家見到事故車的時間并不是2003年3月的事故車輛和故障點;四,從2003年3月到起訴時的今年6月,一年多的時間里,原告從來沒有報修過,也從沒有因螺母松動影響駕駛而投訴過,相反從當時的4089公里到今天一路攀升行駛到1.2萬公里,說明質量狀況良好;五、該報告的落款時間是2003年7月和7月25日兩個日期,都不是起訴中載明的檢驗日期即6月27日;六、從形式上看,這只能算是一份私人或所謂專業人員的個人意見,而不是法定質檢機構的鑒定結論。特別是該份分析報告無法或者不足以推翻我方提交給法庭的幾份關于車輛質量合格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作出的公文書證;七,這份報告只能算是證人證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上述三名報告簽署人沒有出庭作證和接受質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采信這份鑒定報告。
編輯點評:根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原告的證據是否是法定證據引起爭議。但作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的過程中以及在購買產品之后的每個環節、每個行為都要知法、懂法,不但行為主體要有合法性,而且行為結果也要具有合法性。這確實是一個高標準的要求,即使對有實力購買賓利汽車的中國富豪們也不例外。
爭議二:“被告”是否應該是被告
被告認為,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其主要原因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設計有缺陷的前提下,只有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果的,銷售者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一是原告提出的法定證據證明缺陷存在,二是沒有證據證明缺陷是銷售商造成的,即使真的有設計缺陷,原告為什么把生產者(英國廠家)扔在一邊,只告銷售商,值得懷疑。
原告在辯論中稱,車主郭勇的本意,是要讓英國人明白,不要欺負中國人。但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仍認為,原告把英國人撤掉了,不起訴廠商而起訴經銷商,是中國人斗中國人,其本意完全是沽名釣譽,濫用訴權。至于原告說賓利自稱完美無瑕,是彌足珍貴的藝術品,那也是英國賓利的宣傳手冊上印的,他保證了,你應當告他。你卻拿他的廣告來告我們,這本身又是一個誤區。
原告方則認為,《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根據這個規定,被告是適格的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證責任的通知,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責任。他應當證明自己的產品不會存在這種問題,或者舉證證明是原告方人為的或者故意破壞的。
編輯點評:讓中國個人消費者去與世界著名的賓利生產企業打官司,顯然很不現實。但是,隨著我國全面履行世貿協議的日趨臨近,我國個人消費者與跨國企業之間的法律糾紛,只會越來越多。那么,運用怎樣的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運用怎樣的簡便快捷司法程序公正裁決,運用怎樣的手段使國內法律與國際法律甚至國際通行規則進行對接……都是擺在我國司法機關面前的新課題。
爭議三:缺陷和瑕疵由誰判定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賓利汽車存在嚴重缺陷。首先,被告在拿走了當初出現故障的部件以后,至今沒有明確說法。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原告有理由認為賓利汽車轉向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存在設計缺陷或安裝缺陷,這是不爭的事實。其次,賓利汽車的質量沒有達到其承諾的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22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被告自稱其產品完美無瑕,然而,竟然出現橫拉桿脫落這種低級錯誤。況且,被告也沒有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他們不存在技術上的失誤,因此,被告應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退車義務。
被告方則反駁,原告方既然認為是缺陷,那么,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的規定,因產品設計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應當把英國賓利給撤了,那是他應當負的責任。根據第42條的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恰恰不存在這些方面的問題。而且,根據國家出臺的一些保修規定,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修理兩次以后如果修不好,才能要求退貨,一次都不讓修,怎么能一下子就要求退貨呢?這不符合法定的退貨要件。
同時,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稱,在原告向我方購車和自行上牌照過程中,北京賓利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方和機動車登記部門提供了四份有關車輛安全和質量合格的法定文件,以證明銷售的賓利汽車質量保證。
編輯點評:至今,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在沒有結果之前,此案起碼說明了消費者、銷售商、生產廠家三者之間在商業行為的過程中,責、權、利是不明確的。特別是對消費者而言,錢交給了銷售商,購買的卻是生產廠家的商品,誰應是法律責任主體?現行的相關法律雖然有些規定,但現實中卻給實際操作帶來許多想不到的麻煩。這也是許多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維權的原因。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作者:徐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