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評論員 徐坤杰
近日,最高檢明確,“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這一司法界定迅速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應當看到,最高檢在家庭反暴力日發布的這一解釋,回應了近年來社會婚戀模式的變化,讓法律保護進一步跟上了現實的腳步。數據顯示,我國近年來非婚同居人群比例上升,而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卻常常因為關系認定模糊而處于保護盲區。
首先,我們看到,法律對“家庭”的認定,正經歷從形式主義向實質主義的轉變。
最高檢的這一司法界定,突破了傳統以婚姻關系為唯一標準的家庭觀念,轉向關注“共同生活事實”這一實質關系。
在北大包麗案、馬某某虐待案等典型案例中,我們目睹了原本相愛的伴侶如何一步步走向操控與虐待的悲劇。這些案件暴露出的共同問題是,當親密關系中出現精神控制、長期虐待時,由于缺乏婚姻關系,受害者往往求告無門。
這一界定,實現了反家暴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已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參照本法執行,但在刑法實踐中卻始終存在銜接障礙。
如今,檢察機關明確這一認定標準,使不同法律在對家庭暴力的規制上形成合力。
我們也看到,在輿論場上,這一界定也引發了部分誤讀,對此,需理性辨析。
誤區之一是將該認定等同于婚姻關系。有觀點擔憂此舉可能模糊婚姻與同居的界限,削弱婚姻制度的特殊性。事實上,該界定僅適用于反家暴的語境及其具體實踐,不涉及財產分割、繼承等婚姻核心權利義務。
也有聲音認為這會削弱婚姻價值。實則,這一界定并非貶低婚姻價值,而是承認不同生活選擇的人都應享有基本人身安全保護。同時,法律對多樣生活方式的包容,也體現出社會的進步。
此外,還有網友擔憂,將婚前同居關系納入家庭成員關系,是否會導致本應按故意傷害罪重判的暴力行為,因適用量刑相對較輕的虐待罪而“從輕發落”。
事實上,我國刑法中并無“家庭暴力罪”這一專門罪名,對家庭暴力的懲處主要依據刑法規定的若干相關罪名,如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進行規制。
而且,最高檢在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況中提到,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個百分點。對犯罪情節惡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訴并建議從重處罰,近五年來,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這說明,司法機關對于家暴犯罪并非如一些網友所擔憂的“一律從輕”,而是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和證據,盡可能做到罪責相適,罰當其罪。
同時,最高檢也明確,為擺脫家庭暴力實施傷害或殺害行為的,視情節依法從寬,體現了司法對受害者困境的充分考量。
也就是說,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非但不會模糊定性,反而實現了對親密關系暴力的精準打擊,讓保護再無盲區,凸顯了司法回應現實、捍衛人權的進步本質。
當然,一些質疑也值得認真對待。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共同生活事實”的標準如何界定?這涉及一個重要的輿論擔憂,即擴大“家庭成員”的范圍,是否會導致司法資源濫用?是否會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法律不可能為每一種生活情景預設明確標準,這必然給司法實踐帶來挑戰。同居時間長短、經濟關聯程度、社會交往密度等,都可能成為判斷的考量因素。如何在保護受害者與保障加害人權益之間做好平衡,考驗著司法智慧。
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對現實生活的深切回應。同時,法律的完善也不是一紙宣言即可一步到位,而是一項需要持續努力、將原則細致落實的長期工作。
將該界定更好落到實處,還需要更精細的司法技術和制度保障。如,推動案例指導制度細化標準,為“共同生活事實”的認定提供更多的具體參考;構建多層次法律應對體系,對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形成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追究相銜接的應對機制;強化證據規則和訴訟指引,幫助受害者有效固定證據,維護自身權益,等等。
總之,最高檢的這一界定,為無數在親密關系中遭受暴力的人們打開了法律保護的大門。接下來,則需要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理,將這一原則細化落實為可以觸摸到的正義。
責編:朱延魯
審核:單蘊菁
責編:單蘊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