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首席記者 張穩 張海振 山西長治報道
狗咬人,隨后咬人的狗被人摔死;繼而,狗主人帶人上門“討說法”,沖突中,狗主人被刺致死。2025年11月13日,這起因一條狗而引發的血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在沖突中刺死破窗踹門的非法闖入者,究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又如何界定是否防衛過當?庭審前后,這個問題成為公眾討論和關注的焦點。
曾經,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一度被稱為“沉睡的條款”。近年來,在昆山反殺案、云南唐雪案等案件中,司法各環節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讓這一法律條款逐漸被“喚醒”。
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制度面臨哪些適用困境?正當防衛的邊界又在哪里?
圖中紅色標記處為申家,藍色標記處為郭家
狗咬人引發的血案
命案發生在2025年1月30日,正月初二。涉案雙方是已經做了20多年鄰居的申家和郭家。申家多年前從隔壁平順縣遷來,經營涂料生意,郭家則從事全屋定制。兩家人談不上特別熟絡,此前也沒有矛盾。
命案發生在申家院內,死者是郭某剛。案發地隔壁就是當地一司法所,距離潞城區政府也不過兩公里。
記者在案發現場附近看到,郭家東面、申家南面的位置有一塊空地,本是村集體用地,被周邊居民用來停放車輛。空地南邊有一排柳樹,郭家在樹旁搭了一個狗窩,將一條身長六七十厘米的土狗拴在其中一棵柳樹上。
郭、申兩家門前的空地
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月30日15時許,被告人申某良之子申某浩外出打水時被被害人郭某剛家拴在路邊的狗咬到,其將狗摔死。申某浩將此事告知家人后,申某良妻子申某芝同郭某剛姐姐郭某榮微信語音協商未果。隨后申某芝電話報警,民警電話聯系郭某剛妻子趙某暉到派出所處理,趙某暉未配合。
趙某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得知自家的狗被摔死后,她曾打電話給申某浩的母親,詢問為何摔死她家的狗,對方則反問狗咬傷人的事,溝通過程中雙方不歡而散。她稱,拒絕到派出所接受調解是因為當時非常生氣。
事件進展到此時,還只是一場普通的鄰里糾紛。
當晚7點半左右,變故突生。
申某浩的姐姐申某倩告訴海報新聞記者,當時她和父母正在廚房吃飯,突然聽到了砸門聲和叫罵聲。“他們一邊砸我們家的門,一邊喊恐嚇威脅的話,聲音特別大,同時還有人把我們家朝外的兩扇窗戶的玻璃砸碎了。”申某倩很快報了警,報警記錄顯示,此時是19時27分。
事發當晚申家院內的視頻畫面截圖
根據起訴書,19時許,趙某暉同妹夫韓某、外甥劉某偉三人來到申某良家門外,邊砸門邊喊讓申某良開門,三人將申某良家玻璃砸破,韓某將大門踹開。申某良、申某芝與女兒申某倩從家中廚房出來,雙方在院內發生爭吵。鄰居賈某民聽到爭吵后來到申某良家進行勸解。郭某剛之女郭某璇、郭某婕也來到申某良家中爭吵。
截至此時,雙方尚未發生肢體沖突。
記者注意到,進入申家后,還需要通過一道玻璃推拉門才能進入院內。申某倩告訴記者,她和母親從廚房出來時,發現院子里站了多名郭家人,推拉門的玻璃已經被砸碎。
“我出來的時候看到他們有三四個人圍著我爸,圍成半圓,剩下的人還在砸窗。其中有一個女的拿著鐵鍬在砸窗,還有人拿著鐵鍬在拍我家的狗,也有人在叫罵。”申某倩告訴記者,19時41分,她用手機拍攝了一段視頻,時長21秒。
申某倩提供的視頻顯示,當時申家院內沒有開燈、光線很暗,只有廚房內的燈光照進院里。
此時,申某倩已經報了三次警,同時,申某浩和其妻子尚在派出所接受調解。視頻拍攝后不到五分鐘,郭某剛來到申家院內,雙方很快就發生了沖突。
“郭某剛從院外直接沖進來,沒有任何停頓,沖到我爸爸面前,邊沖邊說‘今天晚上弄死你’,然后就開始打我爸,他們家的人也同時圍了上來。”申某倩稱,郭某剛沖上來的時候,她被推倒了。等她站起來時,她父親已經被推到了最后案發的位置。記者注意到,案發地位于申家院內東北角,呈U字型,北面是窗臺,東面是墻,南面是樓梯。
扭打中,申某良拿起放在窗臺上的刀胡亂揮刺。
“因為一群人在圍毆我爸,當時我是看不見我爸爸的。”申某倩稱,當時在場的郭家人有9人,發生沖突的過程很短,大約幾十秒后,她就聽到“有人受傷了”的喊聲。此時,郭某剛已經被刺傷躺倒在地上。
對此,郭家人有不同說法。郭家否認有9人進入申家院內,否認攜帶鐵鍬等器械,也否認說過“弄死你”等威脅性的話。郭家人稱,當時砸玻璃是為了泄憤,進入申家是為了理論,并不是去打架的。
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當晚,郭某剛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鑒定報告顯示,郭某剛身中9刀,郭家3人被刺傷,其中一人重傷,兩人輕微傷。郭某剛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動脈離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申某倩稱,案發后父親申某良全身多處淤青,鼻骨骨折。據申某倩提供的案發當天的醫院診斷記錄,申某良右側鼻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案發后,最先闖進申家的趙某暉、韓某、劉某偉3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經被提起公訴,另案處理。
至于傷人的申某良,檢察院認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發次日申家院內的場景
申某良的女兒申某倩則認為父親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于是為父親聘請了律師,并做無罪辯護。
“雙方力量懸殊,對方有八九個人圍毆申某良,而且是持械破門而入;申某良頭部及全身多處受到攻擊,鼻骨骨折;申某良的行為沒有預謀,是在后退時慌亂中摸到東西胡亂揮刺,導致對方受傷死亡。整個過程中,申某良一直在遭受攻擊。”申某良的辯護人、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李圣律師認為,申某良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11月13日9時,該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持續到15時30分許,未當庭宣判。李圣律師告訴記者,庭審中,公訴方認為,申某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認為申某良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減輕處罰。
據媒體報道,公訴人在庭審中認為,申某良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特殊防衛的適用前提,是防衛人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實施防衛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郭某剛攜帶兇器,申某良一家并未遭遇任何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
其次,公訴人認為,申某良的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適應。從不法侵害行為看,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兇器、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申某良僅面部構成輕微傷。其使用長24厘米的剔骨刀,造成郭某剛全身多處刀傷,左肺破裂,左大腿上段刺創致左股動脈完全離斷,造成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嚴重后果,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申某倩向記者講述案發時的場景
郭某剛家屬方代理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現實、緊迫的生命危險。從傷情結果看,我們一方一死一重傷兩輕微傷,而對方僅一人輕微傷。”
申某良辯護人李圣律師則認為,申某良刺傷郭某剛的部位在大腿,并非要害部位,是意外割斷動脈才導致的死亡。“我們要判斷案發時的環境、人所遭受的侵害程度來綜合判斷。案發過程中,從郭家破門而入,到砸玻璃、辱罵威脅,再到毆打申某良一家,侵害從未停止,而且逐步升級。”
李圣律師告訴記者,申某良傷人的那把刀上,并沒有檢測到傷者韓某的DNA,韓某的傷口疑似由剪刀造成。申某良稱,在沖突發生時,他看到郭某剛攜帶了一個紅色的、尖尖的、類似剪刀的東西。
郭家則表示,郭某剛進到申家院子里時并沒有攜帶器械。在庭審中,公訴人也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郭某剛曾攜帶兇器。
造成韓某受傷的兇器是什么,行兇者是誰?這也成為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
針對該案,多位受訪的律師和學者均表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屬于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而本案的爭議在于是否構成危害的緊迫性以及限度的合理性,即申某良一家是否遭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這也是認定申某良是否防衛過當的關鍵。由于沖突發生時現場并沒有監控設備,也沒有第三方看到沖突發生時的具體情形,且雙方當事人對核心事實及案發時的場景描述有很大出入,最終結論仍需通過法庭調查審理來進一步查明。
案發位置
“正當防衛”距離“防衛過當”有多遠?
近年來,與“正當防衛”相關的案件常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在197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就已經對正當防衛作出了規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將防衛過當的前提由“超過必要限度”修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將“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修改為“造成重大損害”。
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司法實踐對于正當防衛的標準認知不統一,辦案機關也不敢輕易適用。
2018年8月27日的“昆山反殺案”,被公認為正當防衛制度從“沉睡”到“激活”的分水嶺。
該案中,劉某龍酒后駕駛轎車違規變道,與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某龍取出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要害部位。沖突中,劉某龍所持刀具脫落,于海明撿起反擊,致劉某龍因腹部大靜脈破裂死亡。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三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檢察院連夜批示指導辦案。經分析監控錄像和法醫報告,司法機關認定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同年12月,該案被收入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最高檢在解讀案例時表示,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旨在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記者注意到,指導案例明確指出:認為“于海明與劉某龍的傷情對比不相適應”的意見,只注意到了實害行為而忽視了危險行為。這種意見實際上是要求防衛人應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才能實施防衛,這不符合及時制止犯罪、讓犯罪不能得逞的防衛需要,也不適當地縮小了正當防衛的依法成立范圍,是不正確的。
此后,福建趙宇案、淶源反殺案、云南唐雪案等有關正當防衛的案件陸續出現在公眾視野中。
2020年8月,“兩高一部”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強調,正當防衛不僅適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還可適用于“非法侵入住宅”時。
兩家所在的位置以及門前的空地
“沉睡”的條款已經被“喚醒”。但在具體案件中,要認定正當防衛并不容易。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孫杰告訴記者,依據我國法律及司法實踐,正當防衛需同時滿足以下核心要件:首先,是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侵害,且這種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保護合法權益的防衛意圖;第三,防衛行為需要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倘若事發時現場沒有監控或沒有第三方在場,就很難取證或還原事實。同時,界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也很容易成為爭議焦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認為,根據《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于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孫亞磊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此外,對于人們常說的“無限防衛權”(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孫亞磊律師進一步解釋了相關規定中對于“行兇”的認定:(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沒有“防衛過當”這一罪名。如果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會被如何定罪呢?孫杰告訴記者,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案發后,兩家均安裝了監控
回到本案,申某良究竟是否防衛過當,還有待司法機關做出客觀的調查和審判。但無論最終結果如何,該案中都沒有贏家。一條狗的死亡,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鄰里糾紛,最終事情卻演變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的悲劇。
記者注意到,案發后,兩家均安裝了監控,雖仍比鄰而居,但已形同陌路。
責編:樊思思
審核:田連鋒
責編:田連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