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記者:申家鑫 辛振東
電動車充電安全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因電動車在車棚充電引發火災致他人財產損失,損失如何認定?責任由誰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電動二輪車的所有人若平時對自己的車輛疏于管理,對車輛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排除,則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本期案例中,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與所有人的過錯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故車主應承擔侵權責任。甲物業公司作為車棚的消防責任人,若未在火災發生前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導致火災發生時不能及時救援,對火勢蔓延及相關車輛損失進一步擴大存在過錯,則也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責編:王樂雙
審核:張達偉
責編:張達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