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
近年來,很多企業會給員工辦理到商業體檢機構體檢,這已然成為一項重要的福利。但是,體檢中的亂象也不少。如果體檢時突然多出套餐外項目,消費者該怎么辦?如果發生“漏檢”“誤檢”,導致病情延誤,消費者能否向體檢機構追責?一旦體檢機構違約,消費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選擇體檢機構看項目更要看資質
一直以來,體檢以“早發現、早治療”的理念備受人們青睞。然而,當前市場上有一些商業體檢機構把種類繁多的體檢項目當成噱頭,卻在資質與專業能力上含糊其詞,一旦發生損害后果,往往推諉逃避。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國家疾控局綜合司今年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專項體檢工作的通知》,指出醫療機構受相關部門委托承擔專項體檢工作的,應當嚴格落實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具備與開展相關體檢項目相適應的診療科目、診療設備等,配備符合條件的醫務人員,并加強相關專業技能和政策規定培訓,提高開展專項體檢工作的能力。具體而言,提供體檢服務的機構必須持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完成健康體檢專項備案,同時滿足場地、人員、設備及質量管理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未取得資質擅自開展體檢經營活動,可能面臨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至2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是收款機構與提供體檢服務的并非同一公司。如果收款機構不具有資質,而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因體檢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呢?王先生在電商平臺下單了一款“體檢套餐”,由甲公司收費并開具發票。他前往甲公司指定的體檢機構之一乙公司進行體檢時,乙公司未檢出病癥,導致他未及時干預病情進展,增加了后續治療負擔。于是,王先生將兩家公司一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屬于關聯企業,甲公司收取了體檢費用,并由乙公司實施體檢行為,兩家公司在合同關系、診療行為上存在混同,其內部關系對王先生而言無法區分。最終法院判決兩家公司共同向王先生承擔責任。
消費者在選擇商業體檢機構時,切勿因價格低廉、項目多樣等宣傳盲目下單。“診療資質”才是判斷一家體檢機構是否規范靠譜的首要標準。同時,消費者還需留意收款機構與實際提供服務的機構是否一致,注意及時核實資質,主動提出疑問,才能為后續的健康檢查打下放心可靠的基礎。
“漏檢”“誤檢”造成損害可追責
近年來,商業體檢機構魚龍混雜,因漏檢、誤檢導致體檢者病情延誤的案例屢見不鮮。體檢的目的是預防疾病、發現疾病,讓體檢者做到早預防、早治療。如果體檢機構未檢出身體存在的某些疾病,因未能及時發出預警信號而錯過了消費者的最佳治療時機;或是對檢查內容判斷有誤,因發送了錯誤的預警信號而擾亂了消費者的診療方案,使消費者產生了不必要的損失,那么,體檢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商業體檢機構往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趙先生前往一家宣稱可以進行“腫瘤早篩查”的體檢機構參加體檢,報告顯示“雙肺未見異常”。但僅一年半后,他再次體檢時提示肺部有異常,隨后確診為肺癌晚期。趙先生訴至法院,認為體檢機構未能在早期發現病灶,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體檢機構存在漏診過錯,導致趙先生病情進一步發展,產生了額外的醫療費支出,最終判令體檢機構賠償趙先生各項費用10萬余元。
劉女士在某體檢機構體檢后,超聲報告顯示“雙側乳腺小葉增生,左側乳腺結節”。4個月后,劉女士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再度檢查,經診斷確認為左乳浸潤性癌。劉女士認為該體檢機構的體檢結果存在錯誤,延誤了自己的最佳治療時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鑒定機構對體檢機構的檢查行為與劉女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認為,該體檢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不排除該過錯與劉女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輕微原因。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為,體檢機構在檢查中未對劉女士左側乳腺結節進行分級,且超聲報告表述不規范,告知不夠清晰,存在醫療過錯,一定程度上會對劉女士疾病的及時診斷及治療造成延誤。但劉女士本人對體檢報告中“需另行鉬靶檢查”的告知未予高度關注,也是延誤診斷的重要原因。最終,法院綜合認定體檢機構對劉女士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體檢行為雖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但也屬于醫療行為范疇,醫務人員要盡好診療注意義務。《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明確,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健康體檢的質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如果體檢機構在檢查過程中未盡到與體檢項目相對應的專業評價、診斷、建議義務,或因操作不規范、不負責任、草率大意等原因,造成了漏診、誤診,沒有及時告知提示消費者做進一步檢查和治療,致使其病情被延誤,體檢機構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而言,體檢機構是否承擔責任,與其在本次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密切相關,而承擔責任的比例則需要考量體檢機構醫療過錯的參與度、對患者病情進展的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
此外,當消費者選擇了一家體檢機構,支付費用并接受體檢服務時,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商業體檢機構存在不規范書寫報告單、安排無資質人員進行檢驗檢查等行為,屬于未全面履行依規按約檢查的義務,構成違約;若漏檢、誤檢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可構成根本違約。
隱形消費涉嫌虛假宣傳和欺詐
部分商業體檢機構為提升業績,通過采取夸大功效、推廣非常規檢測項目等方式向消費者灌輸“健康焦慮”。消費者購買所謂“體檢包”套餐后,發現實際檢查內容并非如宣傳所說“能夠篩查癌癥”“檢測基因疾病”等;還有的消費者發現檢查過程中突然多出套餐外項目,而體檢機構以此作為多收費、亂收費的依據。此類隱形消費不僅誤導消費者,更暗含多重法律風險。
商業體檢宣傳廣告若存在誘導消費,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廣告法對于醫療領域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對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等。由此可見,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若商家通過營銷手段,承諾本次體檢項目能夠達到某種效果,或是與其他醫療機構的體檢項目效果相比較,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具體情節輕重,可能面臨2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
此外,商業體檢套餐若暗含隱形消費可能涉嫌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三”。這就意味著,如果商業體檢過程中隱瞞收費項目,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導致消費者過度檢查的,可能涉嫌欺詐,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與商業體檢機構之間依約形成合同關系,體檢機構有義務按照約定全面履行體檢服務。體檢機構不得在宣傳時夸大檢查功效或承諾某一疾病診斷。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得增加隱形消費,同樣不得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消費者在體驗服務的過程中,也要關注合同的履行情況,遇到權益受損時,可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法眼快評
別被偽營養師的推銷術給騙了
韓雪
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發布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警惕偽營養師以健康咨詢、免費檢測等名義推銷保健食品,防范虛假宣傳和消費陷阱,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明確判斷標準,維護自身權益。
如今,消費者對營養健康的關注日益提升,但對相關專業資質的辨別能力不足。于是,偽營養師有了可乘之機,打著“營養保健”的旗號推銷各種商品的現象屢見不鮮。在一些社交平臺和各類健康講座中,經常活躍著一些“營養師”的身影。他們以“健康管理師”“營養顧問”等身份直面消費者,以營養指導為名,利用消費者對自身健康關注的心理,通過虛構“健康奇跡”案例和定制方案等套路獲取信任,再以“療程套餐”“買多省多”等名義強制或誘導消費者大量購買保健品。
他們為營造專業可信的形象,有的利用短期速成培訓證書裝點門面,有的直接偽造資質證明。所謂的“營養指導”毫無營養可言,推銷的保健品質次價高,有的甚至是“三無”產品。他們利用消費者對專業人士的信任,刻意營造焦慮氛圍、精心設計圍獵套路,導致消費者沖動消費,甚至制造連環騙局,侵害消費者權益。
偽營養師身份已成為一種銷售手段,甚至成為一些保健品騙局的托兒。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保健食品被視為特殊食品,其產品屬性為食品。國家對這類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并要求依法進行注冊或備案,并且明確禁止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告法明確禁止保健食品廣告中包含對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宣傳。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包括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的誤導性陳述。
那些偽營養師經常虛構案例,夸大產品功效、暗示療效,在沒有專業資質的前提下,以“營養指導”之名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類似的推銷術,輕則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重則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有些行為甚至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這種亂象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擾亂了市場秩序。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嚴格保健食品的注冊備案管理,完善跨平臺協同機制,強化對線上直播、社交媒體信息發布,以及線下健康講座等多元化銷售途徑的精準監管。通過開展行業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強化法律震懾。相關部門應建立統一的營養指導資質認證體系,明確注冊營養師與普通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避免魚龍混雜。同時,應明確營養指導與商業營銷的界限,規范相關市場秩序。
此外,全社會要加大對公眾的科普和法治教育,通過社區講座、公益廣告等形式,提高消費者的健康素養和防范意識。消費者應增強辨別能力,從正規渠道購買保健食品,不盲目參加可能暗藏推銷的“免費”活動,避免被所謂專家、營養師忽悠誤導。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等途徑依法維權。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法官支招
體檢機構違約 消費者該怎么辦
面對商業體檢機構存在的一些不法行為,消費者應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體檢機構主張違約責任?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侵權責任呢?
如上所述,商業體檢機構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體檢機構出現“漏檢”“誤檢”“隱形消費”等行為,均有可能構成違約。消費者可據此要求體檢機構采取補救措施,如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當這些行為進一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可能構成侵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此時消費者可自行選擇向體檢機構主張何種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受損害方可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具體費用的主張往往需結合具體案情及在案證據綜合判斷。必要時,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專業鑒定意見,幫助明確賠償標準。
對于消費者而言,維護合法權益,可按以下路徑進行:首先,要收集證據,包括體檢記錄、后續診斷材料、專家意見以及與體檢機構的溝通記錄等。其次,可先與體檢機構協商,以書面形式明確訴求及期限;若協商無果,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等反映;還可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體檢機構的違規行為,要求查處并反饋結果。若協商、投訴均無法解決問題,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體檢機構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體檢機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消費者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
審核:鄧玉莉
責編:鄧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