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槍槍
日前記者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國務院。該草案規定除犯罪及稅收調查、 媒體調查以外,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8月25日《重慶商報》)
最近幾年,隨著一些別有用心者將搜集個人信息當成謀利手段,而一些商家廠家公司把這些信息當成廣告對象或推銷對象,形成了個人信息買賣鏈條,從而使個人信息大量泄漏,無論身份證號,還是家庭住址家庭電話個人手機號碼,以及孕產、裝修、搬家等信息都在泄漏之列,倍受騷擾,令人苦惱至極。在這種現狀下,《民法通則》中關于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因時代的發展信息的迅速更替等原因,缺乏適用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前提下,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適時的良舉,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權益,保護個人的隱私。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國務院。毫無疑問,草案必定會從信息保護責任和違規懲罰兩個方面去立法立規,而筆者卻有個小小的建議,那就是在草案中應該加上適當的信息銷毀規定。
之所以說信息需要銷毀,皆是從生活中的經歷而來。我們在生活中總是被要求填寫各種各樣的表格,那上面就附注了我們大量的私人信息。而且有的時候我們也被要求一次次復印身份證,比如只要是換個手機卡手機號,我們就得復印一張身份證作為過戶或立戶證明,而如果我們注銷這個號碼,仍需要復印一張身份證。這樣的復印與填表,我們根本記不清到底在生活中需要重復多少次,而且我們也不知道這些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所填寫的那些表格最終落向何處。因為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不論哪個公司哪個單位,都不會永久保存這些資料,而處理方式是怎樣的,是否會落入信息販子手中,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因此,建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應有銷毀信息的規定。一是規定某些信息針對某些單位的有效期,比如在手機號碼注銷后,我們所交給移動電話公司的個人信息表格和身份證復印件就該被規定為對該單位的失效。二是規定那些要求交納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公司應該將已經沒什么保存價值的“過時”的個人信息及時銷毀,而且當規定送往某個機構集中銷毀,而不是作為廢紙或垃圾處理掉,以防落入居心不良者手中。
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這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而及時銷毀個人信息,更是保護私人信息最可靠的一種手段。
日前記者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國務院。該草案規定除犯罪及稅收調查、 媒體調查以外,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8月25日《重慶商報》)
最近幾年,隨著一些別有用心者將搜集個人信息當成謀利手段,而一些商家廠家公司把這些信息當成廣告對象或推銷對象,形成了個人信息買賣鏈條,從而使個人信息大量泄漏,無論身份證號,還是家庭住址家庭電話個人手機號碼,以及孕產、裝修、搬家等信息都在泄漏之列,倍受騷擾,令人苦惱至極。在這種現狀下,《民法通則》中關于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因時代的發展信息的迅速更替等原因,缺乏適用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前提下,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適時的良舉,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權益,保護個人的隱私。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國務院。毫無疑問,草案必定會從信息保護責任和違規懲罰兩個方面去立法立規,而筆者卻有個小小的建議,那就是在草案中應該加上適當的信息銷毀規定。
之所以說信息需要銷毀,皆是從生活中的經歷而來。我們在生活中總是被要求填寫各種各樣的表格,那上面就附注了我們大量的私人信息。而且有的時候我們也被要求一次次復印身份證,比如只要是換個手機卡手機號,我們就得復印一張身份證作為過戶或立戶證明,而如果我們注銷這個號碼,仍需要復印一張身份證。這樣的復印與填表,我們根本記不清到底在生活中需要重復多少次,而且我們也不知道這些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所填寫的那些表格最終落向何處。因為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不論哪個公司哪個單位,都不會永久保存這些資料,而處理方式是怎樣的,是否會落入信息販子手中,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因此,建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應有銷毀信息的規定。一是規定某些信息針對某些單位的有效期,比如在手機號碼注銷后,我們所交給移動電話公司的個人信息表格和身份證復印件就該被規定為對該單位的失效。二是規定那些要求交納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公司應該將已經沒什么保存價值的“過時”的個人信息及時銷毀,而且當規定送往某個機構集中銷毀,而不是作為廢紙或垃圾處理掉,以防落入居心不良者手中。
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這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而及時銷毀個人信息,更是保護私人信息最可靠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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